创业风险投资论坛
“十二五”时期科技和金融结合的纲领——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学习体会
2012-02-17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投资研究所 郭戎
2011年10月20日,科技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八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 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这份自2009年开始起草,凝结着各方智慧与共识的文件,作为“十二五”时期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总纲领,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结合笔者的研究工作,谈点个人体会。
一、我国科技金融结合的多年有效探索铸就出台《若干意见》的坚实基础
科技金融结合,肇始于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走过26年的历程,不仅对我国科技事业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也为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源泉性动力。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通过共同落实中央政策、联合制定部门文件等方式,率先将创业投资的概念经验从海外引入中国(1985年);上世纪80年代初中期,率先经由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建立了国有银行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机制;90年代中后期,率先开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债券”,通过捆绑发债方式将中小科技类企业送入企业债券市场(1998年),引致了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的批量出现;率先提出建立中国创业板(及其前身——证券市场“高新技术企业板块”)的设想(1999年);率先向中央建议并成功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2002年建议,2006年启动)等。上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每一步前进,都使科技成果转化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过程变得“更好更快”,也是我国金融业应浓彩重墨的历史突破,使金融业既服务也获益于实体经济的创新成长。
“十一五”是我国科技和金融结合飞跃发展的五年。2006年正式颁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科技与金融结合方面部署更加密集和具体。《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提出,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适时重启创业板、改善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等。据统计,由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财政科技投入、创业投资、银行、担保、保险、税收、政府采购等《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多达20余项。此后,各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具体措施不胜枚举。也正是这五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的倒退徘徊局面得以根本性逆转,其年度募集资金量、增长率和投资活跃程度领全球之先;创业板成功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我国IPO的主要资源,约占证券市场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50%。商业性与政策性科技贷款总量迅速扩张,业务模式和品种不断增多。
二、《若干意见》对新时期科技和金融结合具有纲领性作用
正是有上述坚实基础,2010年10月,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之后颁布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完善、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如何理解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时代意义和现实目标呢?《若干意见》给予了全面而又深刻的回答。
(一)《若干意见》阐释了科技和金融结合对于“十二五”全局工作的特有作用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对新时期国内外形势机遇和挑战做出若干重要判断,同时明确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若干意见》把握住“全球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高潮”,以及“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两个基点,认为加快科技与金融结合,“是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选择,需要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实际上,无论是抓住新技术革命浪潮为我国带来“弯道超车”的机遇,还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抑或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三个方面紧密相关,必须依靠量更多、质更优的自主创新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先进生产力。为此,就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通过技术要素和资金要素的有机融合,带动相关创新要素向市场主体有效集聚。
(二)《若干意见》认为首要任务仍然是建设科技和金融结合协调机制
《若干意见》提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科技和金融结合协调机制”,具有十分深刻的中国含义。经济的长周期发展,需要高度活跃的金融创新和多层次的高效金融交易体系,才能建立起精细化、专业化社会分工和富有效率的生产方式,加速知识与技术源源不断地转为生产力。这是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高度上看待金融系统、资本投资体系的改进完善或主动创新。也要看到,金融监管部门肩负防范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的职责,其关乎我国经济与金融的生命线。作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制度供给者(或者说是制度供给的紧密相关者),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合作既有利于从科技活动的特性出发,找到金融体系为创新活动服务进行变革的视角和动力,也有利于稳步推进创新步伐,不超出现有经济金融框架的最大容纳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寻找最优的平衡点,乃至摸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最优动态路径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从操作层面看,服务技术创新的金融工具一般都有集成性的特点,超越了按照监管职能划分的界限,多个监管部门联合可以更好产生合力;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也要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创新支持方式,以灵活高效的财政科技计划手段,化解分担金融运营部门面临的风险。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间差异较大,《若干意见》还特别指明,协调机制应该是多层次的,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三)《若干意见》指明了创业投资、银行科技信贷、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科技保险的探索方向
在若干长期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领域,未来重点任务可以分别概括为:
1.培育和发展高质量创业投资。我国创业投资总量、增速与投资活跃程度虽大有提高,但还存在投资阶段偏后,对于技术风险承受能力偏低,以及增值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还不能适应自主创新的深层次需要。鉴于此,《若干意见》要求政府引导机制加快转型,从引导“量”到提升“质”:一是,《若干意见》认为应保持自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各级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增加态势,中央政府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创业投资增加对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继续“鼓励和支持地方规范设立和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逐步形成上下联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二是,《若干意见》针对国有创业投资占据近全行业1/3的事实,提出“探索建立适合创业投资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创新资本筹集、投资决策、考核评价、转让退出和激励约束机制等制度”;三是,“促进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完善全国创业投资调查统计和年报制度,加强和完善全国创业投资信息系统建设”,为创投行业经营管理和行业政策制定提供更加系统、宏观和高质的决策依据。
2.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机制。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启动之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原科技贷款演变为多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方式。《若干意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的改革方向,提出:一是全面加强合作,增加国家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科技工作领域信贷总投放量;二是鼓励科技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信用体系、设立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担保业务补助基金等增信方式鼓励银行扩大服务范围;三是探寻新的贷款品种、担保方式和业务模式,开展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单和高新技术股权质押贷款,力求信贷与创业投资、信托、租赁、保险之间联动;四是创立新的经营机构,如试点设立专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五是创新监管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的考核机制”。
3.加快推进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资本市场层建设。不同技术性质、创新密集程度和经济规模的科技企业所需要的资本交易机制明显不同,因此加快资本市场的分层化、专业化将成为必然选择。《若干意见》提出:一是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及利用证券市场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进行融资,“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融资”——这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但在我国长期被忽视的服务技术创新的重要债务工具。三是,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全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技术)交易市场监管和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为“包括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产权(股份)转让、融资提供服务”。
4.积极推动科技保险为科技企业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十一五”期间,保监会和科技部试点了一批科技保险险种,在此基础上,《若干意见》提出,“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等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方法。支持开展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的推广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
(四)《若干意见》提出建设科技和金融结合平台作为有力支撑
证明,科技知识密集的无形资产配置需要大量的、优质的中介机构处理相关信息。凡是科技和金融结合进行较好的地区,必建有得力的平台,诸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浦东新区、苏州高新区、无锡高新区和成都高新区等地成立的科技金融(服务)集团、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若干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估、定价、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的技术创新服务功能和投融资平台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此外,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还需要“加快培育一批既懂科技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三、吃透《若干意见》精神还要把握其与“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的辩证关系
透彻地理解《若干意见》还要与2010年12月科技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相互联系起来。科技与金融结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由易到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地探索结合的内在规律,从具备条件的小范围先行先试,集思广益、总结经验,有序推动科技和金融结合向深层次、系统化、制度化的方向前进。《若干意见》提出的若干探索方向,应该成为申报试点地区的重点工作内容。在此框架下,同时在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地点地区可以结合自身条件与特点,大胆创新、灵活设计和扎实推进。试点总结出的有益经验可以上升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制度与机制。各部门也可在试点地区主动部署一些科技金融结合实验活动,成效好则迅速推广,不成熟则可“关停并转”。
小平同志对科技和金融分别有着精辟的论断:“科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认识到科技是实体经济中最有生命力和引领性的因素,金融是我国未来经济成长较快的领域,十分关键。更为重要的是,历史经验以及刚刚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再次证明,金融和实体经济只有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经济的长周期繁荣。因此可以说,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命题,更是我国“十二五”乃至未来很长时期内必须下大力气关注的重要议题。

[返回]
 
版权所有 © 科技部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