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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将成私募基金运作新模式
2007-05-17
 

今年6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将正式实施,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将开始登台亮相。据了解,目前一些业内投资人士正在酝酿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合伙制有望继代理账户管理、信托计划之后成为私募基金运作的新模式。

上海某知名投资管理人表示,“合伙企业法的实施为私募基金阳光化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我们正在准备相关材料,将在第一时间申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我们一些客户对此也很感兴趣。”

根据合伙企业法,未来合伙制企业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专家表示,这种设置事实上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随着2005年以来的牛市行情,私募基金开始崭露头角,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力量。而与此同时,私募基金的运作形式目前还很有限,主要分为账户管理和信托计划两种。前者是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证券投资账户,而管理方代理客户进行账户的日常投资,这种模式流行于小额的私募基金中间,客户也主要来自于管理人的亲戚、朋友。后者以信托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集中投资,往往为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所采用,它也是一种比较规范的私募模式。

  有关专家指出,与上述两种形式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私募基金有着自己的特点,它实际上是一个公司型基金。一方面,目前的私募投资方式相对单一,无法参与定向增发、战略配售等活动,也很难灵活转向股权投资,而合伙企业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障碍;另一方面,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没有重复缴税的问题。此外,资金提供方不参与投资的日常管理,也很好地解决了私募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

  深圳市金融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表示,“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我们就组织过相关培训,而一些投资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兴趣。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无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资料来源 上海证券报 李剑锋 200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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