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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险融资新看点
2015-12-03
随着贸易结构转型加速,以往单纯的短期综合贸易险项下融资,已不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短期出口特定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应时而生。
  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是商业银行支持出口企业发展的助力器,它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为企业实现“走出去”保驾护航的同时,通过银、企、保三方的合作,满足了企业提前获得应收账款项下融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的需求。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项目的相继落地,以及贸易结构转型升级的加速,以往单纯的短期综合贸易险项下融资,已不能全面满足企业融资的结构性需求,于是,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应时而生。
  业务解析
  首先提出“特险”概念。一般来讲,特险是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的合称。其中特定合同保险是指以弥补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收账款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适保范围为应收账款);买方违约保险是指以弥补被保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尚未确立债权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适保范围为成本投入损失)(见图1)。
 
既然是信用险项下融资,就必须要明确保单的责任范围,即在哪些情况下出险可报损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是在其理赔责任之内的。这是投保企业(被保险人)与融资银行(保险权益受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当然,是否予以赔付及赔付的具体数额需要在中信保完成一系列调查、取证、定损及其他工作后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因此,这里笔者仅从保单的相关规定(中信保对保单会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予以修改)来解读。
  对于目前的特定合同保险单,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仍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商业风险;另一类为政治风险。商业险方面,买方破产、拖欠以及违反交易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终止或无法履约,均在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之内,是保单上予以明确的内容;政治险方面,包括因买方(工程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相关法律、法令以及采取行政措施,或禁止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履行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或限制买方进口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对其有效期不予批准展期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也包括战争(包含武装冲突或暴乱)、付款路径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了延期付款令以及其他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事件等。以上是对保单具体条款的简述。买方违约条款的承保责任亦同样分为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两部分,大部分内容与特险保单条款内容相近。
  而对于保单的除外责任,往往也是投保人和融资银行最为关心的内容。目前对于特险合同,保单中的除外责任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违约、违法;(2)买方拒付或迟付引起的间接损失;(3)合同要求对买方出具的相关保函项下的损失;(4)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相关许可、批准及授权引起商务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5)汇率变动损失;(6)买方应付的违约金;(7)被保险人明知保单中相关风险已经发生仍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8)其他认定。而对于买方违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部分条款与特定合同保单一致或表述基本一致,并有关于关联交易损失、货物运输或其他保险承保损失、被保险人或买方代理人的破产或相关不当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其他补充内容,具体可参考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买方违约条款。因此,无论对于投保人还是融资银行来讲,均应对短期出口特险业务对应的保单内容予以充分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后续业务操作,以避免发生可能损失时,由于不在中信保理赔范围之内而无法获得(足额)赔付。
  案例分析
  由于银行的业务流程、风险偏好及企业文化各不相同,所以对特险融资业务的受理标准及流程亦会有所差异,故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
  境内A公司拟向X国水泥熟料生产厂B公司出售一批生产线设备,合同总体项目金额1.5亿美元,合同项下预付款为10%,设备共分三次等量出货,货款(余款)对应分三次等额支付,每一次出货日期与应付款日的相差期限为1年,并约定每次海运提单出具后所对应的债权即成立。因出口金额较大,为防范到期不能正常足额回收账款,A公司向中信保投保短期出口特险并获得承保。发货后企业为了能提前获得应收账款,遂向合作银行申请特险项下应收账款融资。其流程如图2所示。
 
上述A公司投保的短期出口特险,一般针对的是商务合同信用期限在两年以内,执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出口业务,出口的标的物一般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性或准资本性货物,还可以包含大型对外工程承包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等。保险的范围为出口企业在商务合同项下的成本投入支出和应收账款损失。在投保人已获得中信保承保,并将保险项下赔款权益(或应收账款)向合作银行转让的基础上,由合作银行为其提供融资或应收账款买断的业务及相关服务。
  短期出口特险融资业务单纯从流程上看与普通短期信用险融资业务相比并不复杂,但因出口标的物多为成套设备,一般来讲结算周期也相对会长一些。因此对于企业来讲,在运作短期出口特险融资业务时,应考虑通过外汇衍生工具避免未来由于阶段性汇率变化带来的结汇损失;同时,还可考虑通过利率互换的方式在一定条件下降低融资成本。
  近年来,随着人民币汇率改革进程的不断加速,人民币汇率已不再是前几年单边升值的态势,双边波动逐渐成为常态。8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中间价的定价机制向市场化又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在努力适应市场环境新变化的同时,应将适当运用组合衍生类产品纳入考虑的范围。笔者建议,不要去赌市场的单边趋势或反转时点,以免造成汇兑风险。这方面,可以考虑逆转期权组合类产品,将结汇价格锁定在一个可接受的价格区间,减少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现结合上述案例加以说明。
  根据案例中的结算方式,第一笔应付款到期时为$45000000。考虑到信用期限内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汇率定价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通过外汇看跌风险逆转期权组合锁定未来结汇区间。具体操作是,境内A公司向合作银行买入$45000000欧式看跌期权,执行价格6.45,同时向合作行卖出期限、本金相同的欧式看涨期权,执行价格6.55。到期时如人民币即期汇率升值至6.35,则A公司按6.45对看跌期权行权,合作行放弃看涨期权行权,A公司可获得的收益:$45000000×(6.45-6.35)+卖出看涨期权费(见表1)。但如到期时人民币即期汇率贬值至6.65,则A公司放弃行权,合作行则对看涨期权行权,A应在合作行按行权价6.55结汇,虽然A公司在结汇价格上相较市场价格有所损失,但也提前锁定了结汇价格。笔者认为,外汇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主要是为未来结汇有保值需求的客户所用,衍生工具的落地不是为投机提供土壤。另因特险融资业务账期相对较长,对未来的汇率变化趋势不如短期内易判断,建议企业尽量与合作商采取阶段性收款方式进行结算,这样更易于控制汇率风险。
 
融资利率成本方面一般考虑的仍是利率掉期,即可以用浮动利率掉成固定利率,锁定融资成本。假设A公司最初向合作行申请的融资利率为3M Libor+250bps, 通过与合作行达成利率互换协议将其掉成年利率4.5%,则未来每三个月A公司可按照4.5%的年利率向合作行按季支付固定利息,并由合作行按照3M Libor+250bps的浮动利率按季支付A公司,从而为A公司避免未来美元利率上升而增加的融资成本。
  案例二
  境内工程承包商A承建境外X国业主B机场道路修复项目,合同金额40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为20%,按照经境外业主确认的工程量单进度付款。共分为四个工程量完成进度节点,分别对应等量金额以及各对应6个月的付款节点账期。为防范到期不能正常足额回收账款,承包商A亦向中信保投保了短期出口特险并获得承保。该工程前期成本投入已通过预付款及自由资金渠道收回,在第一工程进度节点,经业主确认按质完成形成债权后,承包商A通过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向银行申请融资作为后续工程进度建设的资金支持。其流程如图3所示。
 
此案例主要针对工程承包项下企业投保短期出口特险,承包商在将赔款权益或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的基础上,从银行获取融资;而银行则以承包企业工程节点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需提示的是,在短期出口特险项下,中信保还可以为业主承保买方违约保险,即针对工程项目前期的成本投入予以承保,企业能在此基础上向银行申请融资。
  关注要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出口特险融资业务在操作层面上并不复杂,仍是基于投保——转让赔款权益(应收账款)——申请融资的模式,且对于特险业务的审核,中信保一般采取的是一单一审,对于境外买方的调查以及单笔业务的真实性及合理性的把控更为细致和严格。但对于合作银行来讲仍要注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严格把握融资要素。这里所提到的融资要素主要是指融资期限以及融资金额比例。融资期限方面,应认真参考自债权确立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间的信用期限,且该期限应在该行业的合理范围之内;同时,要考虑保单的有效期、《赔款转让协议》或《应收账款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效期等,融资期限不但应在合理的信用期限内,而且不得超过上述效期的截止日。融资比例方面,中信保会在向企业出具的保单明细表中,对于相关政治险及商业险的赔付比例加以明确。而对于融资行而言,融资金额首先要考虑除去合同项下的预收账款部分,融资比例应以不超过各类明确赔付比例中的低者为宜,且不能超过保单明细表中的最高赔偿限额;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提供的融资金额还要扣除一定的比例用于覆盖融资正常期限以及宽限期及逾期内的应收利息,以避免出现索赔并经中信保认定予以赔付后的赔款金额不能足额覆盖融资本息的尴尬。
  问题二: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带来的影响。特险融资业务之所以要考虑大宗商品的价格,是因为短期出口特险包含买方违约保险这一产品,而买方违约保险保的是出口商(工程承包商)前期投入的损失。买方违约保险项下的融资属发货前融资。一般而言,发货前融资风险相对较高,因其不能像发货后融资那样有应收账款作为还款来源的保障。因此,如果银行为企业买方违约保险项下提供融资,应认真关注企业前期在生产、备货、原料加工等环节中所购买的大宗商品价格走势,避免出现企业过度融资的现象。比如为某一工程承包类企业援建某地住房项目提供发货前融资时,就需对前期钢材等大宗商品的价格予以持续性关注,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理的融资金额。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资料来源:中国外汇 张闻沁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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