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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申请须知
2014-11-19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网站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申请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的要求、申请材料及程序等事项说明如下: 
一、子基金设立方式 
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二、申请者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 
2、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3、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4、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要求 
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2、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4、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5、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有关要求 
(一)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转化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子基金管理费由子基金出资人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五)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的股东(出资人)优先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的,以转化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6年内(含6年)购买的,以转化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六)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转化基金可将其不超过20%的收益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七)子基金应在科技部、财政部公布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八)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转化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子基金方案获得科技部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转化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超过一年的; 
3、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十)以下要求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1、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2、子基金投资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的3倍,且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0%;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
3、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6)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转化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简称《子基金申请书》)及以下附件内容: 
发起设立子基金需提交以下附件: 
1、 投资机构(主发起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出资承诺书; 
2、 投资机构(主发起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主发起人)近期的审计报告; 
4、 子基金发起人协议(草案); 
5、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6、 子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说明,内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激励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草案); 
7、 其他相关材料; 
8、 子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9、 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 
10、子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 
11、主要发起人以外其他主要出资人出资承诺书。 
增资设立子基金需提交以下附件: 
1、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关于同意转化基金增资入股(或增加转化基金为有限合伙人)的决议; 
2、基金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以及基金管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5、基金管理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说明,内部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内部激励以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6、基金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 
1、注册 
申请者登陆转化基金网站www.nfttc.gov.cn,点击网站页面右侧“转化基金申报平台”按钮,注册为系统用户。 

    2、填报与材料准备 
以注册的系统用户身份在申报平台上根据要求填写《子基金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在所要求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成并确认无误后进行网络提交。 
3、打印、装订 
《子基金申请书》经受托管理机构网上审核确认后,申请者用“转化基金申报平台”导出相关文件,采用A4纸张、双面进行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将《子基金申请书》与需提交文件按照目录所列顺序装订,一式四份。 
4、上报与邮寄 
申请者应将装订好的申报材料在每个文件的相应位置(或首页)加盖公章或签字后邮寄至以下地址收。提交上报后如需修改申报文件内容或撤消需重新在申报平台上提出申请。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邮编:100044 
电 话:010-88301514(业务咨询)、010-88301360-635(技术咨询) 
5、受理机构与受理期 
转化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咨询与申请为常年受理方式。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作为转化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 
、子基金设立与管理流程 
流程说明: 
1、提交/受理申请 
投资机构申请发起设立转化基金子基金或申请转化基金对已成立的基金增资时,投资机构向转化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过网络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版和纸质申请材料。受托管理机构受理投资机构的申请。 
2、形式审核 
受托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主要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备、合规等进行审查,审核不通过的要求申请者补充或完善。 
3、初审 
受托管理机构对未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是否符合,资金募集情况等进行判断。 
4、尽职调查 
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尽职调查的方式,对投资机构开展相关尽职调查,核实其资质条件、经营业绩、管理能力、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5、方案提交 
在初审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基础上,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程序向转化基金理事会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 
6、审核决策 
转化基金理事会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将通过审核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科技部。 
7、公示、公告 
科技部根据转化基金理事会的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商财政部同意后通过转化基金官方网站及其它合作媒体将拟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投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8、资金拨付 
公告后,受托管理机构通知投资机构并正式签订各种设立文件,履行出资手续完成注册或增资,正式设立子基金。 
9、监督管理 
子基金设立后,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派出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审阅子基金报送的相关材料、审计检查及不定期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10、资金回收 
子基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及收入按照《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本 
1.《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新设) 
2.《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申请书》(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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